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51号之一原告:叶祖威,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艾思奇,该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思宁,男,1991年8月2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审理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思宁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10××××.9、名称为“工艺品(摩天轮MMSO44)”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思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思宁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思宁的起诉,本案以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