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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终2157号
案件名称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终2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经营者张党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后老家村***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高雄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田莉副食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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