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43号
案件名称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43号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Limited),住所地人岛IM92RG罗纳德斯威弗里斯特大厦(FORRESTHOUSE,RONALDSWAY,ISLEOFMAN,IM92RG)。

代表人:安德鲁·雷蒙德·贺文斯(AndrewRaymondHewins),知识产权与认证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昭君,执行董事。

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公司)、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第XXXXXXXX.1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至今有效。

被告小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品牌为“BEAR小熊”的养生壶产品;

被告荣裕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许诺销售和销售由被告小熊公司制造的养生壶产品,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发明专利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小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第XXXXXXXX.1号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以及停止其它一切侵犯上述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荣裕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第XXXXXXXX.1号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以及停止其它一切侵犯上述专利权的行为;

3.被告小熊公司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专用的工具、模具、删除所有宣传资料上登载的侵权产品信息;

4.判令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专利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被告小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诉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佛山市,按照法律规定,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小熊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以两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荣裕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小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