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封丘县留光镇艾维百货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李进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封丘县留光镇艾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