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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丹梅、杨洪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执30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丹梅、杨洪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丹梅、杨洪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3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幸福家园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阎丹梅,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杨洪潮,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丹梅、杨洪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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