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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74号
案件名称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74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告: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仁和路世纪城小区14号楼1单元1024室。

法定代表人:郭丽莹。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文商贸)与被告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熊贸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沣文商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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