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74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告: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仁和路世纪城小区14号楼1单元1024室。
法定代表人:郭丽莹。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文商贸)与被告磁县慕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熊贸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沣文商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