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70号原告:吴华,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传纪铜门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农贸新村****号。
经营者:臧传纪。
原告吴华与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传纪铜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吴华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