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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聪与长安佳牧养殖设备销售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85号
案件名称陈聪与长安佳牧养殖设备销售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聪,长安佳牧养殖设备销售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85号原告:陈聪,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耀东、崔华,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佳牧养殖设备销售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学府路3号神学院1区东单元。

经营者:杨兴,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与被告长安佳牧养殖设备销售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长安佳牧养殖设备销售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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