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民初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启宏通讯器材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号*层。
经营者:徐启飞,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善启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