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38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小百灵办公用品图书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旁。
经营者:宋明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小百灵办公用品图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坤审 判 员 易胜晖人民陪审员 伊玫瑰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正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