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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日山与浦江县图图吸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1001号
案件名称黄日山与浦江县图图吸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日山,浦江县图图吸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001号原告:黄日山,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超,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图图吸塑厂。

经营者:陈丽霞,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黄日山与被告浦江县图图吸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日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日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日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黄日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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