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001号原告:黄日山,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超,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图图吸塑厂。
经营者:陈丽霞,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黄日山与被告浦江县图图吸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日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日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日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黄日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