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98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迎客隆副食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台创业园四台大道55号,经营者贺海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迎客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