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9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李雪。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