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9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北滘旺到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永一大塘7号(永一大塘7号15米路东)首层商铺,注册号:440681601431555。
经营者:潘旭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芳,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系被告经营者潘旭晨的母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北滘旺到发百货店(经营者潘旭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