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107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魏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爱群,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湘桦百货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梨江大道105号城市花园*号。
工商登记经营者王新华。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湘桦百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