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51号原告刘林冲,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
委托代理人丁峰,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冲与被告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冲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