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5民初2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
被告:富平县晨鑫商店。
经营者:张雪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晨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