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1号罪犯蒋伟,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粤011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粤01刑终2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2月20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奖励: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7年11月份,共获2次表扬7分。
裁判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