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民初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联邦便利商行。
经营者:张中龙。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联邦便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