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02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平潭好润佳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沿路大道169号,经营者诸志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平潭好润佳百货商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