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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包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2民初2099号
案件名称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包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包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2099号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E幢4层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QH41R。

法定代表人:崔淑仙,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男,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包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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