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2099号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E幢4层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QH41R。
法定代表人:崔淑仙,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男,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包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苗秘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