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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云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191号
案件名称黄星云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星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91号原告:黄星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孙泽玲,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武强。

原告黄星云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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