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2民初1209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新生五金综合商店(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小区**栋*层**室。
投资人:宋双响,股东。
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新生五金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新生五金综合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