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2495号原告:张仁邦,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桂庆,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区(太空宝贝)。
被告:绍兴市米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剡溪路1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513093741。
法定代表人:谢盈。
被告:绍兴感统宝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富绅大厦8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9D5J710。
法定代表人:姚鑫。
原告张仁邦与被告绍兴市米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感统宝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张仁邦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邦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米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感统宝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仁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