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378号原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奇、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荣凤、唐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