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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盂县藏山北路恒信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3民初1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盂县藏山北路恒信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盂县藏山北路恒信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3民初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盂县藏山北路恒信副食商店,住所地山西省盂县藏山北路。

经营者:许建伟。

原告���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藏山北路恒信副食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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