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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金墙与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55号
案件名称詹金墙与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金墙,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55号原告:詹金墙,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栋*楼西A。

经营者:黄光焕,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五桥街道**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9********。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詹金墙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金墙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詹金墙于2018年3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金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金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金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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