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55号原告:詹金墙,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栋*楼西A。
经营者:黄光焕,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五桥街道**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9********。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詹金墙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拓动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金墙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詹金墙于2018年3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金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金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金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