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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电器城有限公司、光复路庆华电器行、吉林省中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电器城有限公司、光复路庆华电器行、吉林省中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电器城有限公司,光复路庆华电器行,吉林省中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北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通路1077号五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付立刚。

被告:光复路庆华电器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通路1077号-3-113号。

经营者:林淑媛。

被告:吉林省中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臧海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北电器城有限公司、光复路庆华电器行、吉林省中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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