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23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太平,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寿建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太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