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204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夏湾晨雨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298号。
经营者:何成山,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夏湾晨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