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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森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723刑初54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宋森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森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7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森森,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留村乡西内堡村光明街***号。

身份证号码1301281993********。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森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森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宋森森在河北省深泽县的家中,购进设备、原材料生产洗衣液,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部分产品灌装、贴牌成“蓝月亮”、“汰渍、“立白”等品牌洗衣液,其中货值人民币31710元的该三种洗衣液经他人及宋森森本人联系,由宋森森联系物流运输,销售给乾安县石晓娟、李文河、李振义、齐龙。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森森之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森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宋森森在河北省深泽县的家中,购进设备、原材料生产洗衣液,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部分产品灌装、贴牌成“蓝月亮”、“汰渍、“立白”等品牌洗衣液,其中货值人民币31710元的该三种洗衣液经他人及宋森森本人联系,由宋森森联系物流运输,销售给乾安县石晓娟、李文河、李振义、齐龙。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森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阿林、宋棉、宋力根、张龙、韩龙、石晓娟、李文河、李振义、齐龙证言,鉴别报告书,蓝月亮、汰渍、立白注册商标相关文书,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同益物流业务明细单,存款凭条,银行卡明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销毁清单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查询,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宋森森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森森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三种注册的商标,违法所得人民币317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森森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森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

先期羁押1个月零6天已扣除)二、被告人宋森森违法所得人民币3171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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