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37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二期D座。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被告:任军,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