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328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古,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三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