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50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中学路154号。
负责人:张秦岭。
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福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