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负责人:蔡少芬。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万全。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郑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步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被告给付赔偿金10000元,又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