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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启慰与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704号
案件名称杨启慰与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启慰,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04号原告:杨启慰,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新村二区25栋405。

法定代表人:王梓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杨启慰与被告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杨启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启慰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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