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04号原告:杨启慰,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新村二区25栋405。
法定代表人:王梓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杨启慰与被告深圳市凯瑞格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杨启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启慰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