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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久保田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18号
案件名称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久保田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久保田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久保田,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大阪市浪速区敷津东1丁目2番47号。

法定代表人:木股昌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久保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久富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株式会社久保田答辩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久富公司的住所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久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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