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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3刑更109号
案件名称孙振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振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刑更109号罪犯孙振林,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知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孙振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孙振林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苏彭狱减建字第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罚金12万元未履行。

鉴于该犯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振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罚金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孙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振林的刑期减去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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