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50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壹佰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4-0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N法定代表人:谢伟雄。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壹佰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