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87号原告:童元良,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伟峰,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童元良诉被告邹伟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8年3月13日,原告童元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元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元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童元良负担。
原告童元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