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海天伟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站前店,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小区一号楼丹东路3号。
负责人:高雷,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海天伟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站前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提起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