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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聪与王华周、沧县华洲畜牧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578号
案件名称陈聪与王华周、沧县华洲畜牧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聪,王华周,沧县华洲畜牧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78号原告:陈聪,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周,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沧县华洲畜牧设备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

经营者:王华周,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陈聪诉被告王华周、被告沧县华洲畜牧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陈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聪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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