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81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407。
法定代表人:朴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珺,北京思格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诉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微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敦骏公司以已与被告微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敦骏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