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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途安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辖终44号
案件名称衡水途安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衡水途安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高雄,乌鲁木齐瑞佰特塑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途安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东门口郭庄村(衡德路与京九桥南)。

法定代表人:郝春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雄,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瑞佰特塑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南一巷98号华美文轩家园22栋1层12室。

法定代表人:刘作力,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衡水途安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雄、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瑞佰特塑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佰特公司)、杭州阿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途安公司上诉称:途安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销售行为亦发生在该地,故本案应由途安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阿某公司既非本案的制造者也非销售者,仅系电商交易平台,高雄将其列为被告是为拉管辖而滥用诉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高雄指控途安公司、瑞佰特公司、阿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且对途安公司、瑞佰特公司、阿某公司均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途安公司、瑞佰特公司、阿某公司均系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至于阿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在本案中的实体责任承担,则需实体审查后才能确定。

阿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途安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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