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森,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珏、李笑颖,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殳燕萍,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原个体工商户武进区郑陆牛杯杯奶茶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智森因与上诉人殳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殳燕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殳燕萍虽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对殳燕萍提起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对张智森提起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