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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523刑初48号
案件名称周贵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贵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5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贵敏,又名周小飞,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汤阴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贵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贵敏及其辩护人暴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贵敏通过微信和淘宝网店等联系买家,通过百世快运汤阴县营业网点以“张周”、“周先生”、“小飞”等名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4642箱,销售金额人民币30173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贵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周贵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周贵敏的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贵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贵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贵敏使用微信和淘宝网店等联系买家,通过百世快运汤阴县营业网点以“张周”、“周先生”、“小飞”等名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牌洗衣液4642箱,销售金额人民币30173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贵敏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周贵敏被抓获证明、羁押证明:2017年9月27日,焦作市公安民警在焦作市将周贵敏抓获,当日将周贵敏临时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同年9月29日移交汤阴县公安局。

3.本院(2017)豫052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张某、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相关材料。

4.被告人周贵敏涉案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数量统计表、百世物流提供的物流清单、转款交易等。

5.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实张某等人生产的“蓝月亮”牌洗衣液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周贵敏使用“张周”、“周先生”、“小飞”等名义通过百世物流向外销售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的情况。

7.证人董某的证言:2016年4月,周贵敏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淘宝店卖“蓝月亮”牌洗衣液,客户转给我的货款,我都通过支付宝给了周贵敏(微信名:雨播)。

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我通过淘宝网从微信昵称为“雨播”处购买过“蓝月亮”牌洗衣液的事实。

9.证人张某、周某的证言:2016年初,张某投资购买了生产洗衣液设备,生产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张某负责生产,周贵敏负责销售。

周贵敏建有网店,通过百世物流将张某生产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销售的事实。

10.被告人周贵敏的供述:2016年4月至8月,我在淘宝网上有个“美功夫”旗舰店,经营从我姐夫张某处购进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用“张周”、“周先生”、“小飞”等名义通过百世物流向外销售。

期间,我使用董某的身份证在网上办店,销售过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贵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贵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贵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个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书,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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