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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7刑更281号
案件名称罗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刑更281号罪犯罗平,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8年3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

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5次。

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七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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