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4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区市府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施莉莉。
被告: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豫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文昌花园西门面。
负责人:肖露露。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豫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豫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迁市养生堂健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宿豫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