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新球通达家电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西侧文化大厦商住楼10号。
经营者:陈金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新球通达家电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