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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69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69号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国亚克市,邮编62510(62510Arques)。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67125.4、名称“壶盖”】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于2018年1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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